政府新闻处制作宣传短片和录像的服务供应商通知名单
类别

(1)宣传服务及制作电视广告(宣传短片)

此类别的服务供应商须能提供广告宣传服务及/或制作电视广告。一般而言,服务包括为政府政策或措施构思广告宣传运动,及/或提供创作意念和制作一出三十秒长的电视宣传短片。

(2)制作录像(非电视宣传短片)

此类别的服务供应商须能制作风格适合于推广机构形象的录像/影片。一般而言,服务包括为推广录像或短片提供创作意念或情节串连图板,以宣传个别决策局或部门的政策、措施或工作。

上述第(1)及第(2)类别的公司须具备:

(a) 具有足够资源与专业技能以承制政府中英文纪录片及/或宣传短片;

(b) 熟识本地社会文化和生活方式;

(c) 掌握宣传技巧,在制作过程上,能提供创意;及

(d) 具有与大型机构和委员会合作制作宣传、推广录像的经验。

第(1)类别的公司还须符合以下要求:

(a) 具有提供全面广告宣传服务的经验和专业知识,包括提供创作意念;制作电视宣传短片和电台宣传声带、纪录片、海报、单张、印刷媒体和户外广告、纪念品;就传播媒体广告安排刊登/播出及提供顾问服务;及为政府宣传运动提供中英文广告撰稿服务;及

(b) 具有制订广告/宣传策略之经验。

符合上述条件并希望加入政府新闻处服务供应商通知名单的制作/广告公司,须填妥申请表格,附上公司简介、公司过去18个月内所制作的作品包括纪录片、政府宣传短片及/或电视广告,寄交本处。本处在确认公司的专业能力及资历后,会把合资格的公司加入本处服务供应商通知名单。日后本处如须采购这些服务,将考虑邀请通知名单上的服务供应商提交报价单及/或建议书。

至于服务供应商将来能否继续保留在通知名单上,须视乎该公司能否提交具竞争力的报价单,及能否在履行本处订单或合约时保持满意表现而定。

本处保留权利,日后可根据服务供应商的新资料,重新评估有关服务供应商的资格。

如欲索取申请表格,请致函本处地址:

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12楼1238室
政府新闻处
物料供应分组
电话号码:(852) 2842 8650
传真号码:(852) 2521 1046

有关其他有采用常用货品和服务供应商通知名单的政府部门资料,请按此连结到政府物流服务署网站参阅「有采用常用货品和服务供应商的通知名单的政府部门一览表」。
https://www.gld.gov.hk/zh-cn/our-services/one-stop/supplier-corner/goods-services-info/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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