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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說明條例―餌誘式廣告宣傳及先誘後轉銷售行為

男生甲:

幸好排第二位。

藥材店職員:

今年限賣一台!已售出了。

男生乙:

去年不是賣五百台嗎?我想訂購一台。

電器店職員:

不接受訂單,那台有甚麼好,不如買這台吧。

藝人林盛斌:

根據新修訂的《商品說明條例》,

熒幕蓋字:

《2012年商品說明(不良營商手法)(修訂)條例》已經生效

藝人林盛斌:

商戶如果沒有在合理時間內,按廣告價格供應合理數量的貨品或服務,或利用吸引的價格意圖促銷其他產品,可能犯法。

熒幕蓋字:

最高刑罰: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

藝人林盛斌:

消費時留意細節,才算精明!

熒幕蓋字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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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海關:2545 6182
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:2961 6333(有關廣播及電訊服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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